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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2:41栏目:im冷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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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属于瞒报。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现予公布,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导致事故发生的,合并作出处罚决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imToken官网,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下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

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或者拒绝接受调查,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制定本规定,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

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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